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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松县委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11-01 19:53:06  打印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庆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地位作用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筑牢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基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努力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基层组织建设前头,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打造区域强县、建设美好宿松提供有力保证。
   (二)机关党的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的领导和本部门(单位)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学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设置。县委设立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委的派出机构,领导县直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县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县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设立县直机关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民武装部和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县直机关人民武装工作。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人武部部长和工委委员。
     (四)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责。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整和理顺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纪委书记和副书记。
      3.配合县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每年要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县委组织、宣传部门;建立中心组学习计划备案制度;负责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培训。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机关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并参与检查验收。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领导县直机关人民武装和工会、团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7.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向县委组织部和部门党组织建议表彰或推荐使用优秀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县委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9.履行县委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五)机关纪工委职责。机关纪工委领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协助所属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县纪委和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机关人民武装部职责。负责县直机关征兵和兵员动员、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以及国防潜力动员调查工作;负责县直机关民兵工作;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县域经济社会建设、遂行抢险救灾、协助加强社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县直机关国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烈军属的优抚、维权工作;承办县人武部和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党的组织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在本县的垂直管理单位党组织,均由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不含县委直接管理的党委机关及所属基层党组织)。
      三、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八)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本部门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未设纪检组(监察室)的部门,应当设1名机关专职纪检员。设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纪检委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3-5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
    (九)选好配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的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由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书记的,一般应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可按同级副职配备。机关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批准。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书记或副书记的初任年龄应至少能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的同意。
     (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县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支部委员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或因单位人员调整需要增补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必须报请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
     (十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责。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对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支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每年一次向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或部门党委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意见征集工作。
      5.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十二)党员的教育。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协助部门党组织完善和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深入推行学习积分制管理。
      (十三)党员的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建功立业;要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议事规则(程序)等党内生活制度;要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严格处理党员的违纪行为,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四)党员的服务。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五)党员的发展。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和落实党员发展培训和公示制度,实行党员发展“票决制”。
六、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十六)基层党内民主。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落实党员对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落实民主监督内容。
    (十七)基层党内监督。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这些会议包括:研究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机关党的建设、机关自身建设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等。
     4.了解并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范管理,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沟通思想。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单位工作情况和党组织负责人通报党建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党组织负责召集,提请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回复和处理。?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特别是书记、副书记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
     (十九)做好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工作。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关心党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把党务工作作为培养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或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注重从优秀年轻党员干部中选拔党务工作者,专职副书记任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八、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机关党建工作应纳入机关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县委中心组学习,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当安排机关工委书记参加或列席。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县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单位和单位班子成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3.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二十二)健全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整个机关工作通盘考虑,与业务工作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围绕本部门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开展机关党的工作。
      (二十三)落实机关党建工作基本保障。落实好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所辖党员(上年度末统计数)年人均50元标准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核算,由本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管理使用。重大活动应拨专项经费,保障工作需要。
     (二十四)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党组(党委)之间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互相尊重和支持,就机关党的工作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与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注意听取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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